内容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水木华.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20]241号 当事人:北京水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5号楼6层2单元702 2017年8月31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 号为:010120171000344149,申报商品名称及数量为卧式数 控机床4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58912090,申报总价为 34880.08欧元。经归类,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8458110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约人民币14942.82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47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