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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8]0151号
经查验,该项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68061010.00,出口退 税率5%。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348257号、0202201700003573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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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号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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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215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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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89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人民币 1.2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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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22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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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8号处罚决定书
新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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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6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6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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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220号)
经查验,实际进口阀门共 130 套,总价值 105262.3 美 元,另有一套作动器未申报,价值 182.32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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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政策解读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动植检司、青岛海关、广州海关、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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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716号)
经 查验,该商品应归入税号 9032899090,进口税率为 7%。经 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9932.34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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