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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891 号 当事人: 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裕华路 28 号 5 号楼 4 层 002 室 当事人: 北京世元东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 1 号 2016 年 12 月 12 日,收货人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 公司委托报关行北京世元东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 进口货物(报关单号:010120161000486253),申报品名为 手持式银量爆炸物检测器,申报总价为 40837.66 美元。经 查验,上述货物实际货物为手持式痕量爆炸物检测器,实际 总价为 54000 美元。 经查,对于货物总价的申报不实,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 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世元东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都存在 过失造成的,都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对于品名的申报不实, 仅北京世元东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过失造成的,由其 单独承担违法责任。 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 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 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漏缴税款 15394.18 元 的违法后 果。 北京世元东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 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存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的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 373109 元,应 缴税款人民币 63428.53 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15394.18 元, 货物价值人民币 436537.53。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北京华泰诺安探测技术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人民币 1.23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北京世元东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人民币 0.5 万元(对于总价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 民币 0.4 万元;对于品名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 币 0.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