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见附件
716.pdf
相关附件
716.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716 号 当事人: 北京天元广德经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航港二路 L 座 606 2016 年 2 月 25 日,北京天元广德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北 京恒翊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分散型工业控制系统,申报数量 1 台, 申报总价 8296 美元,申报税号 8471499100,进口税率 0。经 查验,该商品应归入税号 9032899090,进口税率为 7%。经 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9932.34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