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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时间:2014-03-05 · 类别:法规

    二、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三、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可以享受韩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413号)

    时间:2020-12-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52 万元。

  3.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3、114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15 · 类别:处罚

    当事人进口饲料 级乳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并漏缴税款110298.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93683、02022021100009366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 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违反监管规定案件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 证。

  4.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2、1054号、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5-2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562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检验报告、 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014号)

    时间:2019-02-21 · 类别:处罚

    现场海关经查验,实际 货物数量为 3000 盒,总价为 25500 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 退税款人民币 14584.01 元的违法后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226号)

    时间:2020-08-27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并归类,其中5个为滚珠轴承,应归入税号 84821090,另2个为滚柱轴承,应归入税号8482500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约人民币7858.21元的违法后果。

  7.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13、1114、1119、112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9-07 · 类别: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0.13万元整 0.13 9/3/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4461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及归类证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452号)

    时间:2020-12-25 · 类别:处罚

    经现场海 关机检开箱查验,在李艳携带的机组行李中查获标称“BOSE” 耳机十七个、ipad pro 十六台。现场海关按规定对上述货物 予以暂存处理。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未申报而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61号)

    时间:2019-04-28 · 类别:处罚

    1、其中第一项商品品名申报为亚沸 净化器,申报税号 8421299090,经查验并报送归类问答,该 商品为酸纯化设备,应归入税号 8419409090,且需要办理自 动进口许可证。2、第二项商品为塑料瓶,经查验实际货物 中没有此项商品,企业涉嫌申报不实。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243号)

    时间:2020-08-27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并归类,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 8481804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约人民币16116.68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