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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161 号 当事人: 北京诚驿恒仪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2 层 A-1505 室 北京诚驿恒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 有 限 公 司 报 关 进 口 一 般 贸 易 货 物 一 票 , 报 关 单 号 : 010120181000364779。1、其中第一项商品品名申报为亚沸 净化器,申报税号 8421299090,经查验并报送归类问答,该 商品为酸纯化设备,应归入税号 8419409090,且需要办理自 动进口许可证。2、第二项商品为塑料瓶,经查验实际货物 中没有此项商品,企业涉嫌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第 1 项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 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漏缴 税款人民币 9399 元的违法后果,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2 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第 2 项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 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后果,对当事人 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 以上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 1.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