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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 452 号 当事人: 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 17 号 2006 室 2018 年 3 月 23 日,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乘 务长李艳执飞的 B5266 航班由意大利米兰到达首都机场,李 艳在该机组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现场海 关机检开箱查验,在李艳携带的机组行李中查获标称“BOSE” 耳机十七个、ipad pro 十六台。现场海关按规定对上述货物 予以暂存处理。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未申报而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扣留清单、情况说明、入境查验记录、记账 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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