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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肆)查/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扬州富仑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娟 联系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怡园门市108号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256291号报关单 项下货物。经查,其中第一项货物环氧树脂粉末720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 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将上述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境,报 关单号020220210000206604。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562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检验报告、 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和国天业 新 湖 海 每05月19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4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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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54号 当事人:陕西金岭巴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东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28号海璟蓝寓大厦1幢30505室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232415号报关单 项下木质装饰107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4420109090,C&F总价6432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重 量为10280千克,货值48683元,商品编号应为4420109040,应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 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进口木制装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有02022020100023241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 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和国天法 港 海 2205月20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2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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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新金的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52号 当事人:天津中商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占成 联系地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11000009750号报关单项 下混合黄铜等货物。经查,其中有296.4千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 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 020220210000206147。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09750、0202202100002061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 别报告、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货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头 车05月19日 X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2、1054号、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1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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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中商瑞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759704515 张占成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11000009750号报关单项 下混合黄铜等货物。经查,其中有296.4千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 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 020220210000206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罚款 科处罚款0.3万元 0.3 5/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陕西金岭巴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610132MA6U4PN60N 张启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232415号报关单 项下木质装饰107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4420109090,C&F总价6432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重 量为10280千克,货值48683元,商品编号应为4420109040,应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 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进口木制装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罚款 科处罚款0.5万元 0.5 5/20/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扬州富仑进出口有限公司 91321012MA1W9A266C 周春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256291号报关单 项下货物。经查,其中第一项货物环氧树脂粉末720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 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将上述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境,报 关单号020220210000206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罚款 科处罚款1万元 1 5/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