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文档1.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 413 号 当事人: 辛集市三毅制衣厂 地 址: 辛集市田家庄乡田家庄村礼堂对过 2019 年 10 月 22 日,辛集市三毅制衣厂委托北京睿鸿安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 单号:010120190000609290,申报品名为女式防寒服,申报 税号为 6202939000,申报数量为 1500 件,申报单价为 98 美 元,申报总价为 147000 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女士防 寒服计 877 件,该企业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69091.64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5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