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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Za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44号 当事人:天津富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正春 联系地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11000154754号报关单项 下镀白紫铜6552千克和3号铜米1427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404000030。经查,3号铜米中有 840KG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 9月28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669712。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5475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报告、货物照片、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来 联 洗 海 路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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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43号 当事人:诺德(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艾连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茂中二街5号南沙金茂湾(自编T9栋)908房A09(仅限办公)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020220211000093683和 020220211000093667号报关单项下饲料级乳粉合计100000千克,申报CIF总价合计155000美元, 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309909000(进口关税率4%,增值税率9%)。经查,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 品编号04021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需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饲料 级乳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并漏缴税款110298.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93683、02022021100009366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 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违反监管规定案件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10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来 港 海 安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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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440101MA5CLJTR9R | 张艾连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3号 | 罚款 | 10.5 | 11/1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223783329960B | 赵正春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4号 | 罚款 | 1 | 11/15/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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