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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3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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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166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 第 ( 五 ) 项 之 规 定 , 决 定 对 当 事 人 处 以 罚 款 人 民 币 30.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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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5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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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5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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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字〔2021〕1074、1075号处罚决定书
经查验并检验,上述货物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 的固体废物。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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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531号)
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鱼具等。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约 6.78 万 元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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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04、1105、1106、1108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020220211000069392 和02022020100012273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 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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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959号)
经查验,该 票报关单对应货物为女鞋992双,应归入税号6403990090, 退税率15%。经计核,申报完税价格为1772842元人民币, 涉案货物实际完税价格为13712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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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87、1088号处罚决定书
1.5 7/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税款15155.8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38543、02022020100021989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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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79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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