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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079 号 当事人: 北京世纪展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 76 号 1376 房间 当事人: 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201 室 2016 年至 2018 年,北京世纪展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 收发货人、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为消费使用单位,以 一 般贸 易方 式 向海 关申 报 进口 四票 货 物( 报关 单 号: 010120181000203512、 010120161000436626、 010120161000349380、010120171000459489),申报品名为 三维运动捕捉系统,申报税号为 9031499090(关税税率:0%)。 经查验,发现该货物不能构成整套,应按照部件分别归类, 三维运动捕捉镜头归入税号 8525801190(关税税率:6.7%), 以太网交换机(数据采集器)归入税号 8517623990(关税税 率:0%,O 证),电缆归入税号 85444211(关税税率:0%), 反光球按材质归入税号 39269090(关税税率:10%),标定棒 归入 39269090(关税税率:10%),软件狗归入税号 85235120 (关税税率: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93063.92 元的违法后果,太网交换机(数据采集器) 货物价值人民币 62137.94 元。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北京冠 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北京世纪展鸿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负次要责任 对于影响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北京世纪展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730 元人民币, 对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1570 元人民币。 对于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申报不实情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之规定,对北京世纪展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处以罚款 621 元人民币,对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593 元人民币。 以上共计,对北京世纪展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6351 元人民币,对北京冠一科仪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7163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