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631.pdf
相关附件
631.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31 号 当事人: 北京合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路 2 号院 2 号楼 8 层 842 当事人: 辛集市密尔顿皮草制衣有限公司 地 址: 辛集市商业城东华路 407 号 2019 年 7 月 20 日,北京合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使 用辛集市密尔顿皮草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空白文书以一般 贸 易 方 式 申 报 出 口 一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 010120190000411895,申报品名:女士防寒服,申报税号: 6202939000,申报数量:2060 件,申报单价:95 美元,申报 总价:195700 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女士防寒服 555 件, 水袋、水彩颜料、裁纸机、开瓶器等货物。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 出口 退税 管 理的 违法 行 为, 并造 成 可能 多退 税 款约 160804.8 元的违法后果。 对于上述申报不实造成的违法后 果,北京合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辛集市密 尔顿皮草制衣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北京合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 公司处以罚款 12.8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辛集市密尔顿皮草制衣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 3.21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