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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166 号 当事人: 沅江恒超皮草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装园区 标准化厂房第 33 栋 3 层东 2019 年 7 月 27 日,沅江恒超皮草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凯 瑞恒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 关单号:010120190000413316,申报品名为水貂皮大衣,申 报总价为 453128 美元。经查验,该票货物单货不符。实际 货物为双肩背包、男士休闲套装、女式上衣等,该企业涉嫌 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385277.82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 第 ( 五 ) 项 之 规 定 , 决 定 对 当 事 人 处 以 罚 款 人 民 币 30.8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 年 0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