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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组违字[20191959号 当事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59号 2013年10月14日,当事人委托报关行北京晴川国际运 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出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 010120130513572368,申报商品为男装毛衫,申报税号 6110200091,退税率16%,申报价288000美元。经查验,该 票报关单对应货物为女鞋992双,应归入税号6403990090, 退税率15%。经计核,申报完税价格为1772842元人民币, 涉案货物实际完税价格为137120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 退税款人民币263086.72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首都 制执行。 ¥ 百国首都 9年 20 日 中F 关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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