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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报明,货物实际商品编 入出口锤式粉碎机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504473、02022020000034792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家和目无动 香新港海菜 印 安07月19日 按罚款数额的日力之 订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图木 共利 新港海 W 22142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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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15155.8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38543、02022020100021989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阳民无限 新港海 华 4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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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唐山双义饲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911302826652958433 孟阳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和2020年8月2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 020220200000347925号和020220200000504473号报关单项下锤式粉碎机总计5台,C&F总价总计 1347035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79820090(出口退税率13%)。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 海关主动报明,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3610000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出口锤式粉碎机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0.27万元整 0.27 7/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兴创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03MA06H5HQXG 范新剑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16日,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海娜粉,共计2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404901000(进口关税率:5  %,增值税率 :9%),总价39200美元,报关单号020220201000219898、020220211000038543。经查,实货均 为靛蓝粉,商品编号均应为3203001100(进口关税率:6.5 %,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 不实,漏缴税款15155.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2020年11月16日,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海娜粉,共计2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404901000(进口关税率:5  %,增值税率 :9%),总价39200美元,报关单号020220201000219898、020220211000038543。经查,实货均 为靛蓝粉,商品编号均应为3203001100(进口关税率:6.5 %,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 不实,漏缴税款15155.8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38543、02022020100021989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1.5 7/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