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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体废物。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17684、020220211000019305、020220210000188896、 02022021000018892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月无场 新港海菜 06月22日 一万H 罚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国天头 依和国 福 新港海菜 9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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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 ,C&F总价13536日本π 经查,实货C&F总价应方 13536000日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59528.0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1496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 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菜私同天 春新港海菜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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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源海报关有限公司 9112011634088245XY 张彬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1〕1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代理天津自贸实验区合众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 申报进口020220211000014965号报关单项下三得利桃汁饮料57600升,商品编号2202100090(进 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C&F总价13536日本元。经查,实货C&F总价应为 13536000日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59528.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6 6/22/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天津富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783329960B 赵正春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查字〔2021〕10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6日及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混合黄 铜”共计52454千克,商品编号均为7404000020。经查验并检验,上述货物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 的固体废物。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 罚款 科处罚款4万元 4 6/22/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