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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关缉违字〔2019〕80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3-1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769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2.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0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0-23 · 类别:处罚

    另有湿巾1000个,商品编号为34011990;千衣盒20个,商品编号为84512100;汗蒸仓12个,商品编号为42029200;长通毯4000条,商品编号为94049090;被子560条,商品编号为94049090,均未向海关申报,总价756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验记录、报关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3.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5号

    时间:2017-03-27 · 类别:处罚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06159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4.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560号决定书

    时间:2019-03-0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95917号报关单、查验记录、TJ2018061439号化验鉴定证书、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5. 津新关缉违字〔2020〕42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1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197862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162195、020220191000197862号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6.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3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3-1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95446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7. 津新关缉违字〔2019〕02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2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3244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8万元整。

  8. 津新关缉(壹)违字[2018]5771号

    时间:2018-12-24 · 类别:处罚

    020220170000488917、020220170000546141、020220170000587587、020220170000686927、020220170000703227、020220170000729717、020220170000810177、020220180000098096、020220180000165538等16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9.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8]0004号

    时间:2019-01-1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72647号报关单及其附随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整。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时间:2015-03-30 · 类别:法规

    六、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所涉货物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