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09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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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0409号 当事人:河北艺彩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领弟,联系地址:辛集市古城 西大街168号辛集保税物流中心(B型)办公楼1层109室-01。 2020年4月1日,河北艺彩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向辛集保税 物流中心申报出境042520200250502428号报关单项下毛巾149280条,商品编号分别为 6302609000、6302930090,浴市8802条,商品编号分别为6302601090、6302930090,申报毛重 12310千克,FOB总价135705.6美元。经查,实际毛重为6810千克,实货为毛巾29520条、浴巾 2355条,总价32071.5美元。另有湿巾1000个,商品编号为34011990;千衣盒20个,商品编号为 84512100;汗蒸仓12个,商品编号为42029200;长通毯4000条,商品编号为94049090;被子 560条,商品编号为94049090,均未向海关申报,总价756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 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验记录、报关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天 欢 海 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