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025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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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国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组(壹)查/违字(20191025号 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岚,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 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1003室。 当事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六项商品申报品名占 边波本威士忌,商品编码22083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从价消费税率20%、 从量消费税率0.912元/升),原产国英国,总价4000美元:第七项商品中报品名杰克丹尼田 纳西州威士忌,商品编码22083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从价消费税率20%、 从量消费税率0.912元/升),原产国英国,总价8960美元。经查,上述第六项商品的原产地 为美国:第七项商品中有549箱货物原产地为美国,且商品编码2208300000在中国对美国加 征关税商品清单中列明,应当适用30%的进口关税税率。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9898.20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3244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类和国无心 ★ 港 海 一九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