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违字(2019)0004号 当事人:北京环卫集团环卫装备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1196999R 法定代表人:李嘉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跃街13号院2号院1层102室 2018年9月21日,当事人于020220180000672647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运费9300美元,保费68美元,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压缩式垃圾车 ,申报商品编号87059099.90(监管条件无),申报CIF价格47463.77美元。经查,该项实货应归 入商品编号87042230,需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72647号报关单及其附随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 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麻 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