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421号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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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21号 大连昌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毛莹子村 设由次水水请上口报到为,管离限一日年101 乙二酯PET再生瓶片”,申报商品编码3907699000,重量126869千克,价格6977795日元。经查 ,该票货物中有5.6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办案人员于2020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辑责退字【2020】C026号责令退运决定书,当 事人于2020年3月27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00000162195。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197862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162195、 020220191000197862号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来 新 港 海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