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8]5771号 当事人:陕西北方风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海关编码:6103919029 法定代表人:王吉庆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建国路(北动公司院内) 2018年8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0220180000571997,申报商品名称为法兰,申报商品编号86079100.00(出口退税率 16%),申报FOB总价20419.84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2100(出口退税率 8%),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另经查,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当事人还曾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出口15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法兰,申报商品编号86079100.00(出口退税率 17%),申报FOB总价人民币1033996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2100(出口退税率 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71997、020220170000201398、020220170000234724、 020220170000300737、020220170000372719、020220170000429952、 020220170000469764、020220170000488917、020220170000546141、 020220170000587587、020220170000686927、020220170000703227、 020220170000729717、020220170000810177、020220180000098096、020220180000165538 等16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节起 市天津节 海南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款的,每日可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