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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0560号 当事人:雄县康弘商贸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06962808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地址:河北省雄县龙湾镇政府对面 2018年6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095917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聚乙烯,申报商品编号39011000.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 16%,监管条件无),数量25.2吨,申报C&F总价17640美元,保费费率3%。经查,实货应归 入商品编号39151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P),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 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95917号报关单、查验记录、TJ2018061439号化验鉴定证书、 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烧 港 海 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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