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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6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叁)查/违字[2020)0167号当事人:久益环球(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0949099法定代表人:MATTHEWGREGORYLANGBRIDGE联系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四道227号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96359号报关单项下电缆夹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缉违字〔2018〕0019号

    时间:2018-11-2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提取样品记录、国家建筑钢   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钢材购销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书、唐山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3.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3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07 · 类别:处罚

    圆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登违字【2020]0135号当事人:青岛新协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752964167法定代表人:褚风波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B座21层2102房间2019年6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17856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三项申报品名为冻去骨羔羊臀腰脂肪

  4. 津新关缉违字〔2019〕023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2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34452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5.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9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2-0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6. 津新关缉违字〔2020〕3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0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8427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90000611681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7. 津新关缉违字〔2019〕43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954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整。

  8.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4583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9.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8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56235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装箱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10.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7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548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