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74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74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川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违字[2020]0074号 当事人:尚铭(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桂芳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东南侧香江花园2-1B602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154863号报关单项 下优图碧易绘塑型自动眉笔,申报商品编号为960330909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 13%),申报总价共计30425.50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200091(进口关税 率5%,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548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 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和目无心 新 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