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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8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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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085号 当事人:宁波文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邦福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和美诚广场10号005幢13-8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256235号报关单项 下货物高密度聚乙烯再生塑胶粒81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200090,总价CIF469800港币 。经查,该票货物中有750千克杂色颗粒,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100000,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56235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装箱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共和国天学 新 港 海 2 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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