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3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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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36号 河北易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顺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 广场C座2单元2101室。 2019年6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四项 商品申报品名全棉楼织布,商品编码5209120000,重量1189千克,金额71340日元;第五项商品 申报品名涤棉楼织布,商品编码5514111000,重量8110千克,金额486600日元。经查,上述货 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已于2019年9月11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8427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90000611681号报关单、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港 20 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