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039号 当事人:天津先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西堤头(曙光农场内) 海关编码:1213930001 2018年7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硅处理钛白粉 ,报关单号021720180000245836,申报FOB价格432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2061190。经查,实 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2061110,监管证件为出口许可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79012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4583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4月23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