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437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43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437号 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才,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1号废紫铜和 废光亮铜,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404000090(关税率0,增值税率16%),重量52226千克,总 价287634.7美元。经查,实际货物重量为53390千克,总价应为294045.4美元,当事人申报 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6024.5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954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 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和国天光 港 九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