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1.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5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65681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 津新关缉违字〔2020〕21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1182019100001981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整。

  3. 津新关缉违字〔2019〕09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6-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83766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4.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4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13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辑(壹)查/违字[2020]0042号当事人:乾道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105965914法定代表人:张万泉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院103号楼3层301号2019年5月6日及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报关单项下木制手鼓共计6925只,商品编号92060000.90

  5.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4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13 · 类别:处罚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叁)查/违字[2020]0143号当事人:桥鸿金属资源再生(天津)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69611HS法定代表人:张玉才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58588号报关单项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颗粒55750千克,原产地

  6. 津新关缉违字〔2020〕16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44377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7. 津新关缉违字〔2020〕20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1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53024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8. 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38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26007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9. 平说关事(92)有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纸化的建议

    时间:2020-01-13 · 类别:文章

    海关审核、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通过系统发送指令,企业随即便可在单一窗口客户端打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连无纸化的《证明》申请都可以一并全部省略。

  10.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04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0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772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