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169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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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组(叁)查/违字[2020)0169号 河北郝兄弟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全福,住所地大城县津保路南侧百货公司路段。 2019年7月4日,当事人委托天津越洋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一票“塑料门帘”,申报商品编码3925900000(出口退税率139),总价104800.4美 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20490090(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44377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和国天业 安 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