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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202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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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y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202号 六安玫幻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 与文翁路交叉口六安云谷电商产业园12楼37号。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增碳剂”,申 报商品编码3824993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条件:无),重量60000千克,总价48000美元。 经送检化验鉴定,确定该票货物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90(退税率为0,监管代 码3、需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53024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和国天光 艺 港 海 209月09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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