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21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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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215号 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西井路3号3号楼1579A房间。 2019年08月12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三 项至第六项申报品名均为线路板商品编码8534001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 经查,第三项至第六项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进口关 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导致漏缴税款4639.51元。 以上行为有01182019100001981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和国天地 港 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