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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42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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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壹) 查/违字[2020]0042号 当事人:乾道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5965914 法定代表人:张万泉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院103号楼3层301号 2019年5月6日及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报关单项下木制手 鼓共计6925只,商品编号92060000.9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无 ),C&F总价共计12428.86美元。经查,两票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92060000.10(进口关税协 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F),需颜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11820191000010268、01182019100001426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 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和国天定 海 0月09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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