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38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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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违字〔2019〕0386号 当事人:长沙呼蔻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4301W6020J 法定代表人:程爱萍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 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2501-22室 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90000260070号 报关单项下黑墓碑,申报商品编号68029311.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144155美 元,申报毛重52800千克。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68029390(出口退税率:13%),毛重 为49080千克。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26007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 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烧 新 港 海 X 二0- 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