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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068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698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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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6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1347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586873号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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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5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377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117524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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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1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9000075947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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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关缉违字[2019]0004号)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核销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等潍坊海关稽查二科移交材料;查验记录;仓库保管帐;生产工艺流程、制作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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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45号令
第四条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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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0017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7767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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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210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1173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重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往来微信截屏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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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关于潍坊中和食品有限公司违规的处罚决定书(潍关缉违字〔2020〕0001号)
以上行为有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加工贸易手册及手册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原料及成品明细账等潍坊海关稽查二科移交材料;查验记录;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核销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出口明细等: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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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007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3674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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