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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62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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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20]0062号 天津惠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柏松,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 保大道199号第二层222-1室。 2020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天津市利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 申报进口一票“乙烯聚合物颗粒”,申报商品编码3901909000,总价11660.7美元,净重24810千 克。经查,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00。当事人违规 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将报关单号项下的全部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 020220200000586873。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1347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586873号报关单、查验 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龙 海 A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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