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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54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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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20)0054号 天津宏尚瑞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阳,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 华贸中心338(天津苍洱云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3号)。 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酯PET卷膜”,申报商品编码3920620000,重量72750千克,总价46560美元。经查,该批货 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将涉案货物全部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00000117524。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377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117524号报关单、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幸和国天烤 新 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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