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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970004号 当事人:山东贸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辰 企业海关代码:3723962770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驻地东首 当事人在潍坊海关办理了编号为C43116150183、C43116150301、C43117150034、 C43117150223、C43118150049的5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在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间向海关申请 核销上述手册的过程中,未申报上述手册结余料件白砂糖28580.2千克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海 关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5.689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核销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情况说明、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等潍坊海关稽查二科移交材料;查验记录;仓库保管帐;生 产工艺流程、制作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在经营保税业务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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