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7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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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20]0071号 内蒙古迎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间海军,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 划支路2号。 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女式针织棉衫 ,申报数量8000件(720箱),商品编码6110200090(关税率0%,增值税率16%),总价 CIF40000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内夹杂126千克废纱线,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 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19年6月20日,126千克废纱线已被销毁处理,销毁报告证书号码为SFT-8J1344-19。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3674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新 海 20 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