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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京唐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唐关缉检违字[2020]0001号
6月3日,京唐港海关集装箱机检科开箱查验发现该批手套外包装英文及日文标识显示为医用塑料手套,根据查验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为医用手套。通过询问该企业,该企业称这批货物是按工业标准生产,产品外包装样本为日本采购方提供,该企业在检查包装过程中因疏忽,造成外包装存有医疗用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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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2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44401号报关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新港海关现场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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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73号处罚决定书
2019年3月10日,当事人代EUROPE轮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034E航次舱单电子数据过程中,将提单号ONEYNVSUOO264700的舱单电子传输错误,影响海关监管。以上行为有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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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告字〔2020〕0064号处罚决定书
莉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津新关维(壹)告字[2020]0064号深圳市景鸿英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0年7月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号020220200000387724报关单项下股烧石油焦40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条件无),FOB总价328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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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36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463229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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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5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293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货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外商提供的说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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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59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58748、02022020000033295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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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0450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6440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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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18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18号当事人:佳佳供应链管理(廊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智江,住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高尔夫花园F幢11103号。2020年9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毛巾397640条,商品编号为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价值17893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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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93号处罚决定书
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该许可证件,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000003471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海关监管证件问答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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