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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0450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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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50号 当事人:北京金润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克勤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东路30号院1号楼9层1单元909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064402号报关单项 下取向性硅钢片2450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26110000。经查,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6440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归类认定书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实和国无心 新 港 海 12月02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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