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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52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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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52号 当事人:天津润天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重庆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4203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129389号报关单项 下对苯二甲酸22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917361900。经查,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单位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293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货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外商提供的说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动 港 海 0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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