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18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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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18号 当事人:佳佳供应链管理(廊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智江,住所: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金源道艾力枫社高尔夫花园F幢11103号。 2020年9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毛巾397640条,商品编号 为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价值178938美元。经查,毛巾数量应为206640条,价值应 为92988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53561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外商 陈述材料、查验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房 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