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59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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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59号 当事人:长沙泰乐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华,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 路1号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E区9栋113号。 2019年12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258748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液压马达,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910000,申报 FOB价格为397500000韩国圆,申报数量为150个。经查,第二项商品名称应为回转装置,商品 编号应为8431499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58748、02022020000033295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 类认定书、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开光 新 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