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064号处罚单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津新关维(壹)告字[2020]0064号 深圳市景鸿英贸易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7月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号020220200000387724报关单项下 股烧石油焦40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条件无),FOB总价 328000美元。经查,货物实际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出口退税率0%,需有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你单位出口人造石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8772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你单位陈述 、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 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 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 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贵和国天法 港 囍 12月07日 X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