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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5、0036号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02172021000016844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 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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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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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十八)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转至其它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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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86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舞(政)查/违字[2020]0086号当事人:北京鑫盛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威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一号院2号楼9层909室海关编码:11069610562019年7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鲍勃红磨坊未漂白精细蛋糕粉等货物2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9100015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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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001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1000112709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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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9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部分出口货物,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 违法货物总价值人民币99339.6元。 以上行为有47152021000000076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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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8、0009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检验,该货物实 际UN编号为3286,实际危险类别为3类,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 口管理规定,进境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监管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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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275号
人民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38266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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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6】5124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50520957373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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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邮关缉(贰)查字〔2020〕000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为 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将涉案的眼镜王蛇标本一条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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