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8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8号 当事人:天津兆基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财 住址: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7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370829XD 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煤沥青99750 千克,报关单号020220210000640813,申报总价83391美元,申报商品编码 2708100000,未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查,实际货物危险化学品,属法检商品。 当事人已构成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020220210000640813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 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不 酒 日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9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9号 当事人:青岛核诗哚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94APQPX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肖传功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胶州湾综合保税区龙海路178-35号 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报关单号 分别为020220210000437789、020220210000436861,申报品名为“石棉粉”,申报商品编码 2524901090,申报金总价230000美元,未报检。经查,上述货物均为9类危险货物,包装 类别为2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报告编号为2112001887、 2112001888)。依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 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该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申报检验检疫。当事人法 定检验商品的未报检行为违反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 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437789、020220210000436861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当事人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年年1月1日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8、0009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兆基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9112011667370829XD 刘玉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8号 违规 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4.8万元 4.8万元 2021/11/10 天津保税区海关 111000000001333998
青岛核诗哚进出口有限公司 91370214MA94APQPXT 肖传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09号 进口商品申报不实 2021年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425820211000002271,申报成交方式CIF。该报关单项下第一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卤代磷酸乙烯脂PA518(危险),申报商品编号为29199000.90,申报数量为50千克,申报金额114172.5美元,申报UN编号为2922,申报危险类别为8类,包装类别为一类。经海关查验检验,该货物实 际UN编号为3286,实际危险类别为3类,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 口管理规定,进境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监管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罚款 罚款 13.3 无 2021/11/10 天津保税区海关 11100000000133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