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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19号 当事人:武汉广格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跃涛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3号仓储中心汉口北国际贸易港3- 809号 海关编码:42019630GB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藤椅套件等货物共四 项,报关单号471520210000000764,申报总价格149400美元。经查,实货中另有工人洗衣粉等货 物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有一水柠檬酸14000千克,价值70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2918140000项 下,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另有红曲红、赤藓红、洋葱粉、山梨酸钾共3575千克,总价值 8200美元,属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部分出口货物,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 违法货物总价值人民币99339.6元。 以上行为有47152021000000076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年2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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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内容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武汉广格宏贸易有限公司 42019630GB 林跃涛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9号 申报不实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藤椅套件等货物共四
项,报关单号471520210000000764,申报总价格149400美元。经查,实货中另有工人洗衣粉等货
物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有一水柠檬酸14000千克,价值70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2918140000项
下,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另有红曲红、赤藓红、洋葱粉、山梨酸钾共3575千克,总价值
8200美元,属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部分出口货物,影响海关统计准
确性,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
违法货物总价值人民币99339.6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7.9万元 6万元 2021/4/12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